第十条
有效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病死的畜禽和水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技术;
(二)指导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三)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
(四)搜集、整理、传播农业技术信息。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