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八条有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为推广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水利等技术而设立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逐步实行综合设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