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三)在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组织领导和资金、物资上积极支持推广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五)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表彰或者奖励应当向基层一线倾斜,提高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获得表彰或者奖励的比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