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对其管理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监督、考评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规范推广行为,制定考核指标。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应当由服务对象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