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抽调或者借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