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施国家、省有关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