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施国家、省有关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