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规定逐年增长。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情监测预报、农产品质量监测、技术示范推广、职业农民培训等必要的工作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