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规定逐年增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情监测预报、农产品质量监测、技术示范推广、职业农民培训等必要的工作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