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率纳入农业现代化指标考核体系,与现代农业建设统筹推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