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推动发展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作物联耕联种、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