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