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可以通过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入户指导、建立示范基地等方式,教育和引导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