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二十条有效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重大科技需求列为重点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