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制定重大农业技术推广计划。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与计划,确定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与计划制定年度农业技术推广方案,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并做好推广评价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