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六条有效因地制宜加强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建设,培育农民技术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