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政策;(二)承担和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三)开展试验示范,组织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四)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五)了解农业技术推广成效和生产经营情况,反映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