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将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