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得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