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农业特色、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并配齐,任何单位不得挤占,保证其公益性职责的履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