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在下列地区开垦草原:(一)有效土层50厘米以下、无林网保护的易沙化地区;(二)10°以上的坡地;(三)年平均降水量不足350毫米且无灌溉设施的地区;(四)主要牧道和牧畜饮水、舔碱的地区;(五)权属有争议的地区。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