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自治旗依法实行基本草牧场保护制度。下列草牧场,应当确定为基本草牧场:(一)打草场;(二)人工、半人工草地;(三)饲草饲料基地;(四)牧草种子生产基地;(五)畜牧业科研教学与试验示范基地;(六)常年放牧用的天然草地。依法退耕、还牧、还草的土地,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确定为基本草牧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基本草牧场。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