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自治旗依法实行基本草牧场保护制度。

下列草牧场,应当确定为基本草牧场:

(一)打草场;

(二)人工、半人工草地;

(三)饲草饲料基地;

(四)牧草种子生产基地;

(五)畜牧业科研教学与试验示范基地;

(六)常年放牧用的天然草地。

依法退耕、还牧、还草的土地,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确定为基本草牧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基本草牧场。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