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按照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与原选举单位代表建立固定联系;

(四)参加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