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按照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与原选举单位代表建立固定联系;(四)参加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