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第二十条有效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