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第二十二条有效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加统一组织的选民接待日、座谈会、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以及走访选民等方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选民接待日活动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