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代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