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整体研究和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办理工作制度,完善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与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结合,认真采纳代表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使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有序进入决策和工作当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