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应当统筹兼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部分地区、部分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