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代表应当自收到答复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反馈书面意见。代表因特殊原因难以及时反馈意见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