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答复意见以及代表对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