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态度诚恳,明确具体,实事求是。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当采用公文形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