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1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