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支持香港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