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支持香港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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