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