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医药,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医、民族医和中药、民族药等;(二)中医医疗机构,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中医馆、诊所和中医坐堂医诊所;(三)传统剂型,指汤剂、丸剂、散剂、膏剂、丹剂、酒剂、茶剂、锭剂、胶剂、露剂、条剂、线剂、炙剂、曲剂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