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促进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予以支持。市价格行政部门在确定诊疗收费标准时,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