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