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逾期未建设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