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行政管理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改变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的;(二)不按照规定对规划实施评估、公布结果的;(三)不按照规定对实施项目进行论证、听证的;(四)决定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入生态园区的;(五)违反规定批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六)不按照规定采购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