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第三章 实施第二十条已废止禁止改建、扩建下列项目:(一)未采用清洁生产措施进行技术改造的;(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循环利用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的;(三)未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