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第三章 实施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新建下列项目:(一)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二)浪费资源、能源的;(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四)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