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第三章 实施第十八条已废止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回收再用。没有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企业在技术、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利用与处理:(一)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再利用的,必须再利用;(二)可以再生利用的,必须进行再生利用;(三)可以热回收的,必须进行热回收;(四)不能利用的,必须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