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回收再用。

没有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企业在技术、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利用与处理:

(一)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再利用的,必须再利用;

(二)可以再生利用的,必须进行再生利用;

(三)可以热回收的,必须进行热回收;

(四)不能利用的,必须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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