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路基、桥梁、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变电所等土建工程,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