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