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