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

(六)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七)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乘车;

(九)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或者充气气球乘车;

(十)携带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食品乘车;

(十一)携带宠物、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十四)躺卧、踩踏座椅;

(十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