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当场出具。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