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在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