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市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查决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

(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够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并在申请人制定相关安全防范方案后,予以批准;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又无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