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市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查决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二)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够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并在申请人制定相关安全防范方案后,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又无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