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市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查决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
(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够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并在申请人制定相关安全防范方案后,予以批准;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又无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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